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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作者:admin 浏览 271 发布时间 2019-12-1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7配套设施;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俊新、陈梅雪、郭雪松、杭世珺、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


  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3为实现合理规划、******组织实施与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0.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应按照村庄规模、处理场地条件、住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在对管网和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的建设费与维护管理费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1.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处理水宜利用村庄的自然条件,经过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方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受纳水体,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1.0.6 在不断总结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慎重稳妥可靠地采用工艺、材料、设备。



1.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正常运行。



2 术语



2.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rural area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等全部处理系统。



2.0.2分户污水处理 onsite wastewater treatment


  单户或多户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方式。



2.0.3村庄集中污水处理centralizedwastewater treatment


  村庄或一定范围内的农户的污水经管网收集就近接入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方式。



2.0.4纳入城镇污水管网ruralwastewater into urban sewers


  指位于城镇内及其周边的村庄的污水经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纳入城镇污水干管中,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2.0.5非重力排水系统non-gravity drainage systems


  指除重力排水外的真空和压力输送排水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规划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2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和相关要求确定。



3.0.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有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分户污水处理三种方式。决定污水处理方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村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或住房间距)、距城(镇)区市政管网的距离、环境条件、经济条件和运行管理等。



3.0.4 污水处理技术应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有化粪池,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沟、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稳定塘、化学法除磷等,其它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得技术也可以采用。



3.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



3.0.6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划及国家有关规定。



3.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除满足水质改善的需求,还应注重与环境协调一致。



3.0.8污水处理设备不应建在饮用水源上游。



3.0.9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10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满足防水、防渗相关规范、标准,严禁污染地下水。



3.0.11冬季水温低于4℃时,宜采用地埋式构筑物或其它保温措施。



3.0.12处理构筑物可按国家规范参数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设计施工,也可直接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



4 设计水量和水质



4.1 设计水量



4.1.1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厕所、盥洗和厨房排出的污水。



4.1.2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



4.1.3调查数据缺乏时,宜在调查当地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地区规划等基础上酌情确定。也可参考以下表4.1.3数值。



  表4.1.3农村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



  通过排放系数确定污水量。农村生活污水排水量一般为总用水量的40%~80%,有洗衣污水室外泼洒、厨房污水喂猪等习惯的地方可取下限值,排水设施完善的地方可取上限值。



4.1.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呈不连续状态,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调节设施前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高时污水量设计;



2)调节设施后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4.2设计水质



4.2.1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宜通过实地调查结果确定设计水质。



4.2.2 实地调查困难或无调查数据,可参考表4.2.2中数值进行适当取值。通常,化粪池出水浓度高,盥洗排水和厨房排水浓度低。



  表4.2.2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水质参考取值(单位:mg/L)




5 污水收集系统



5.0.1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包括3部分:农户庭院污水收集系统、庭院外的村庄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出水排放系统。



5.0.2 农户庭院污水收集系统主要是收集庭院内厕所、厨房和洗浴等污水,其布设方式应考虑农户的生活习惯、风俗文化、庭院布局、污水处理方式等因素。



5.0.3农户庭院污水收集系统包含排水管、检查井、化粪池等设施。宜将厕所粪便污水与厨房污水、洗涤洗浴污水分开收集,厕所粪便污水需先排入化粪池,再流入排水管,厨房和洗浴污水可直接进入排水管。



5.0.4宜在厨房下水道前安装防堵漏斗,浴室设置毛发过滤网,出庭院前设置检查井和格网,管道***小设计坡度宜为5‰。管道设计可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5.0.5村庄污水收集系统包括接户管、支管、干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设施。农户庭院污水经接户管进入支管再汇入干管,排至村庄污水处理站。村庄污水管网应根据村落的格局、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布设。



5.0.6利用村内地势差和现有沟渠收集村庄污水时,应采取密封和防渗措施。



5.0.7村庄污水收集管渠的设计可参照排水管管径宜不低于100mm,坡度宜不低于5‰,70m以内或转弯处设置检查井,管道设计可参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5.0.8铺设重力管网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非重力排水系统。



5.0.9 污水处理出水排放系统主要是将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输送到受纳水体或指定的位置,可采用管道或沟渠。



6 污水处理



6.1分户污水处理设施



6.1.1分户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一体化装置,装置标准参考《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CJ/T 441-2013)。



6.1.2污水进入一体化装置之前应进行预沉淀处理,可采用已建成的化粪池作为沉淀处理单元。



6.1.3 当采用一体化装置出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增加自然生物处理。



6.1.4以去除有机物(COD)为主要目的时,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装置,或厌氧生物膜+人工湿地等自然生物处理组合设施。



6.1.5 要求去除COD和总氮时,宜采用缺氧与好氧生物处理组合设施。



6.1.6厕所粪便污水单独处理时,可采用一体化生物反应器或化粪池+自然生物处理工艺。



6.1.7居民洗衣、淋浴及厨房洗涤等低浓度生活污水可直接采用人工湿地处理后排放或综合利用。



6.1.8处理出水有消毒需求时应设消毒池或使用含氯消毒药片。



6.2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6.2.1村庄污水集中处理宜采用一体化装置或工程构筑物。



6.2.2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前宜经过化粪池或厌氧池预处理。



6.2.3污水处理站宜设置调节池。



6.2.4以去除有机物(COD)为主要目的时,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设施。



6.2.5要求去除COD和总氮时,宜采用缺氧与好氧生物组合设施。



6.2.6 要求去除COD、总氮和总磷时,宜采用缺氧与好氧生物组合设施,后接化学除磷单元。



6.2.7污水处理站需设置消毒单元。



6.2.8当采用生物处理设施出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增加自然生物处理。



6.3 村庄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6.3.1 对于具备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3.2 污水纳管系统包括管道、检查井和提升泵站。村庄污水通过管道输送到城镇污水管网。管道、检查井和泵站设计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6.4 初级处理设施



6.4.1化粪池



6.4.1.1 化粪池可应用于农村改厕的粪便污水初级处理,并且应与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一考虑。



6.1.2化粪池的施工应参考《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的相关规定。可选用预制成品,或现场建造,应便于清掏池底污泥。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6.4.1.3 化粪池应设在室外,其外壁距农房宜根据各地农房性质、基础条件确定,如条件限制设置与机动车道下时,池底和池壁应按机动车荷载核算。



6.4.1.4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的要求。



6.4.1.5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宜采用12-36h。化粪池容积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可根据《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进行计算。



6.4.1.6化粪池池壁和池底须进行防渗设计,严禁污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应采取防臭和防爆措施。



6.4.2厌氧生物膜池



6.4.2.1 厌氧生物膜池可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初级处理。



6.4.2.2厌氧生物膜池应位于化粪池后;厌氧生物膜池也可与化粪池合建。



6.4.2.3 厌氧生物膜池填料装填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2/3。



6.4.2.4厌氧生物膜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2d~5d,排泥间隔时间约为3个月至1年。



6.4.2.5厌氧生物膜池应采取防渗、防臭和防爆措施。



6.5 生物处理设施



6.5.1生物接触氧化池



6.5.1.1 生物接触氧化池可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分户和村庄集中处理。



6.5.1.2生物接触氧化池可分为单级和多级接触氧化。当具有脱氮功能要求时,应采用好氧池和缺氧池。



6.5.1.3 生物接触氧化池有效容积宜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V=Q×n×(La-Le)/(M×1000)(6.5.1.3)


  式中:


V——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有效容积(m3);


Q——每人每天污水量(m3/人∙d);


n——服务人数(人);


La——进水BOD5浓度(mg/L);


Le——出水BOD5浓度(mg/L) ;


M——BOD5容积负荷(kgBOD5/m3∙d)。



6.5.1.4生物接触氧化池前应设置初沉池等预处理设施,以防止填料堵塞。初沉池可以是单独的沉淀池或一体化设备中的沉淀单元,已建符合要求的化粪池也可作为初沉池。



6.5.1.5生物接触氧化池内的填料应适于长期浸入污水环境中,并适宜微生物附着生长。



6.5.2 生物滤池



6.5.2.1 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可采用生物滤池,包括普通生物滤池(也称滴滤池)、高负荷生物滤池或曝气生物滤池等类型。



6.5.2.2普通生物滤池由池体、滤料、布水装置和排水系统组成。池体宜为方形、矩形或圆形;滤料宜采用碎石、卵石或炉渣,粒径为30mm~100mm;布水装置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排水系统应设置渗水装置、集水沟和总排水沟。容积负荷宜为0.15kgBOD5 /(m3˙d)~0.3kgBOD5 /(m3˙d)。



6.5.2.3高负荷生物滤池水力负荷宜为10-30m3/m2˙d,容积负荷宜小于1. 8kgBOD5 /(m3˙d))构造,滤料粒径为40mm~100mm,宜采用旋转布水器。



6.5.3 生物转盘



6.5.3.1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可采用生物转盘。



6.5.3.2 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宜采用单周多级转盘,不宜小于3级。



6.5.3.3生物转盘的BOD5面积负荷宜为6gBOD5/(m2.d)~30gBOD5/(m2.d)。



6.5.4氧化沟



6.5.4.1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可采用氧化沟。



6.5.4.2氧化沟曝气设备除应具有良好的充氧性能外,还应具有混合和推流作用,设备选型时要综合考虑充氧和混合推流功能。



6.5.4.3氧化沟的污水停留时间宜为10h~30h,污泥龄宜为10d~30d,沟内流速宜大于0.3m/s,沟内污泥浓度宜为2000 mg/L ~4000mg/L;



6.5.4.4单沟型氧化沟可采用连续进水间歇曝气运行模式脱氮,缺氧DO低于0.5 mg/L,好氧大于2.0 mg/L。



6.5.5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



6.5.5.1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可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



6.5.5.2污水进入曝气池之前宜设置初沉池。



6.5.5.3曝气池内活性污泥的污泥龄宜为3.5d~23d,水力停留时间宜大于8h,污泥浓度宜为2000mg/L~4000mg/L,曝气池的溶解氧含量应保持在2mg/L以上。



6.5.5.4 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可采用连续进水间隙曝气运行模式脱氮。



6.6 自然生物处理



6.6.1人工湿地



6.6.1.1 人工湿地按水流特征,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潜流人工湿地,以及由不同类型人工湿地组合而成的复合型人工湿地等,应根据当地可用场地面积、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人工湿地类型。



6.6.1.2 污水进入人工湿地前,除应经过有效预处理外,宜用生物处理降低悬浮物(SS)浓度,调节改善废水水质特性,降低后续人工湿地处理难度和堵塞可能性。



6.6.1.3人工湿地的设计宜根据进出水水质要求,按照污染物去除负荷和水力负荷计算,应根据试验或当地相似污水的运行数据确定设计参数。无资料时,可按下表取设计参数:



  表6.6.13 人工湿地主要设计参数




  复合型人工湿地可以根据地形和水质特点,选择上述不同湿地类型进行组合而成,其设计可以将总的污染物负荷分配到各段分别进行设计,其参数选取可以参照上表。



6.6.1.4人工湿地系统多采用碎石、粗砂、矿渣等基质材料作为填料。填料粒径范围宜取1-10mm。对于起均匀布水作用的填料,粒径可以取10-35mm。



6.6.1.5人工湿地的植物宜选取根系发达、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污能力强且具有一定美学和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



6.6.1.6表面流人工湿地水深一般为20~2000px,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水位则一般保持在基质表面下方5~500px,并根据待处理的污水水量等情况进行调节。



6.6.1.7人工湿地应加强对植物生长的管理,定期(一般为秋季)收割植物,补种缺苗和死苗。对于生长过密的植物,可按一定间隔清除部分植株。



6.6.1.8人工湿地应定期清除淤泥(沉积物),防止湿地堵塞。对于出现填料堵塞的人工湿地,宜按间隙方式运行,必要时可以取出部分填料进行清洗。



6.6.2土地渗滤



6.6.2.1土地渗滤根据污水的投配方式及处理过程的不同,可以分为慢速渗滤、快速渗滤、地表漫流和地下渗滤四种类型。应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合适的渗滤类型。



6.6.2.2慢速渗滤系统的设计参数选择:土地渗透系数为0.036~0.36m/d,地面坡度小于30%,土层深度大于0.6m,地下水位埋深大于0.6m。



6.6.2.3快速渗率适用于具有良好渗滤性能的土壤,参数选择:土地渗透系数0.45~0.6m/d,地面坡度小于15%,以防止污水下渗不足,土层厚大于1.5m,地下水位埋深大于1.0m。



6.6.2.4地表漫流适用于土质渗透性差的黏土或亚黏土的地区,地面***佳坡度为2%~8%。污水以喷灌法和漫灌(淹灌)法有控制地分布在地面上均匀地漫流,流向坡脚的集水渠,地面种植牧草或其他植物,供微生物栖息并防止土壤流失,尾水收集后可回用或排放进入纳污水体。



6.6.2.5地下渗滤是将污水投配到距地表一定距离、有良好渗透性的土层中,利用土毛细管浸润和渗透作用,使污水向四周扩散。



6.6.3稳定塘



6.6.3.1稳定塘(又名氧化塘),一般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曝气塘和生态塘。



6.6.3.2 好氧塘深度一般在0.5m左右,兼性塘深度在1.2~1.5 m之间,厌氧塘深度宜大于2.0m,曝气塘深度宜大于2.0m。塘中可种植芦苇、茭白等水生植物,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6.6.3.3 稳定塘应尽量远离居民点,而且应该位于居民点长年风向的下方,防止水体散发臭气和滋生的蚊虫的侵扰。



6.6.3.4 稳定塘应防止暴雨时期产生溢流,在稳定塘周围要修建导流明渠将降雨时的雨水引开。暴雨较多的地方,衬砌应做到塘的堤顶以防雨水反复冲刷。



6.6.3.5 塘的底部和四周应作防渗处理,预防塘水下渗污染地下水。防渗处理可采用粘土夯实、土工膜和塑料薄膜衬面等。



6.7化学法除磷



6.7.1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可采用絮凝沉淀化学法除磷。



6.7.2 化学法除磷所使用的絮凝剂有铁盐絮凝剂、铝盐絮凝剂和石灰等。常用的铁盐絮凝剂有:硫酸亚铁、氯化硫酸铁和三氯化铁;常用的铝盐絮凝剂有硫酸铝、氯化铝和聚合氯化铝。



6.7.3 化学法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在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类似工程的数据,或参考以下参数:



1)采用铝盐或铁盐作混凝剂时,其投加混凝剂中所含的铝或铁与污水中总磷的摩尔比宜为1.5~3。



2)石灰作为絮凝剂时,应需投加400mg/L以上石灰,并应加25mg/L左右的铁盐作助凝剂,准确投加量宜通过试验确定。



6.8消毒技术



6.8.1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根据用途功能要求,采用消毒处理。



6.8.2村庄污水的消毒技术可采用二氧化氯、漂白粉和含氯消毒药片及其它能达到消毒目的的技术。



6.8.3各种消毒剂的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生物处理出水的加氯量,以氯计为5~l0 mg/L。



7 配套设施



7.1污泥处理与处置



7.1.1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7.1.2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满足农用标准的污泥,宜优先就近土地利用。



7.1.3产生的污泥量较少时,可将污泥返回到化粪池或厌氧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存储,定期外排。



7.1.4 污泥量较多时,宜单独进行污泥的处理与处置。污泥处理设施可与污水处理设施合建,也可分散设施联合集中处理。



7.1.5 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7.1.6采用好氧堆肥处理时,堆肥时间宜在15天以上,堆肥温度宜保持55℃3天以上或50℃10天以上。



7.1.7采用传统厌氧堆肥时间宜在3-6月,温度接近常温。机械化厌氧堆肥宜保持中温30-40℃和高温50-55℃,时间宜保持15-20d。



7.2其它



7.2.1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产生臭气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需对臭气进行处理。



7.2.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宜配备自动控制和远程监管系统。



7.2.3农村污水设施可精简管理用房。



7.2.4污水和污泥处理设施的泵和风机应采取降噪措施,尽可能较少噪音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7.2.5污水处理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



8 施工和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通常工程规模小、总数量多、布局分散,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统一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和委托工程监理等工作。



8.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性强,且单个设施建设规模小,应鼓励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对于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的项目,应鼓励设备提供商作为总承包商进行工程规划、设计、设备供应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



8.1.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地方规定外,还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的其它特定职责。



8.1.4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责任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建立严格的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做好对重点环节的检查验收,与监理单位共同控制好质量、进度和投资。



8.1.5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承担同类污水处理设计、施工资质或实践经验。



8.1.6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把材料设备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除一般性施工监理外,对于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实行旁站监督,严把质量关。



8.1.7 工程项目的验收应与后续的运行管理紧密衔接。有条件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并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保证项目验收后即可直接转入运行管理阶段。对于尚未确定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尽早落实验收后的运维工作,或暂交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运行管理,待运行管理单位确定后按规定办好相关移交手续,进入正式运行管理阶段。



8.1.8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归档。材料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提供设备、设施及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维护详细说明书。



8.2施工



8.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文件和实地情况编制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施工。



8.2.2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必要的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的变更文件签章后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8.2.3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对于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规定:



1)根据所要安装设备的尺寸,开挖相应尺寸的基坑。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增加地基处理和维护设施或进行施工排水。设备的安装必须在基础完工后进行。



2)利用人工或合适的吊装设备将设备吊至预定的位置,并检查其是否水平。回填前向设备内里注满水。



3)排水管不能形成逆向反坡,且设备水位应高于受纳水体水位。



8.2.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施工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3)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4)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8.2.6设备安装包括附属设备、电气设备、整体装置、进出水管管线及电路等安装。



8.2.7 设备安装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安装流程进行,必要时应在工艺设计人员和厂家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完成。



8.2.8鼓风机、水泵等附属设备容易产生震动和噪音,设计时应考虑防噪声措施,安装时应该注意其安装位置,并安装在预先筑好的设备基础上;电气设备须使用防水电源,同时按相关规范要求接地。



8.2.9 设备的安装需充分了解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因素,防止由此导致的地面下沉、塌陷、上浮及淹水等不可抗后果,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8.2.10 施工结束后须进行设备调试,确认各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设备调试包括附属设备、电气设备、整体装置、水路和电路等调试。



8.2.11设备调试应由专业的调试工程师在严格的调试程序下进行操作,并随时与设备生产商、工艺设计人员和运营维护人员进行沟通。



8.3 验收



8.3.1 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和合约定的内容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在设备、工艺调试完成后,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8.3.2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资料验收



  竣工验收应提供如下主要文件资料: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工程调试运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竣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应对全部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及时归档。文件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由相关单位限时完成整改,再次提交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工程实体验收工作。



2)工程实体验收



  文件资料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进行现场实体验收。重点审查工程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机电设备数量、型号、参数及技术要求等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配电与自控系统是否达到相关防护要求,以及工程项目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实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3)环保验收



  施工单位应提交调试和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中应包括至少连续7日以上的水质监测记录以及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出水水质要求。



  对污水处理站点的污泥处理处理置方法、臭气与噪声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生态问题的修复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环保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现场演示工程项目的工艺运行过程。



9 运行和维护



9.1污水收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9.1.1 应定期对污水收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淤积或堵塞立即疏通。



9.1.2 排水管道接口处易松动,应定期检查管道接口和转弯处。室外塑料管道在长期日照下,易产生裂纹,因此布设排水管道时应考虑到其使用寿命,如发现开始产生裂纹,宜进行管道更换。



9.1.3 定期清理厨房下水道前防堵漏斗上残渣。



9.1.4 定期清理浴室排水毛发过滤器。



9.1.5定期检查和清理检查井。



9.2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9.2.1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包括建设单位自管、设备供应商代管、集中委托运行、农户自管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



9.2.2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正式交付之前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将施工资料及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等一并交付。



9.2.3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技术指标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按照要求巡视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按时做好运行记录。



9.2.4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和清扫,预防设备发生功能障碍和故障,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9.2.5 及时掌握处理系统的出水水质状况,确保出水水质达标;若出水水质不达标,应及时查找问题并予以解决。



9.2.6 应建立健全资料保存的规章制度,保存的资料应包括基础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资料应完整、准确、客观、清晰,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9.2.7所有的维护管理记录应事先准备好记录表格或表单,记录应确保正确、清晰、及时。使用计算机进行记录的维护和运行资料应有备份。



9.3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9.3.1 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9.3.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管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统一实施,亦可委托第三方代行监管职责。



9.3.3 监管部门应要求运行管理责任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定期提交运行管理报告,并进行审核。



9.3.4监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9.3.5 监管部门应委托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进行取样检测,核对运营报告提供的数据。



9.3.6 监管部门应建立居民投诉渠道,鼓励居民对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9.3.7 监管部门应依据监管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行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管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管理费用支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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